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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防水通规》之我见-张道真

《防水通规》之我见-张道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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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》(GB55030-2022)(以下简称《防水通规》)第

2.0.2条规定,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;第3.1.1条规定,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。

两条相加,意思简单而明确:防水与结构同寿命。因此,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体系几乎是唯一题解,无需再做复杂的题解。

在工程实践中,如果无法施加外设防水层时怎么办?编制组在标准宣贯中给出的办法是,全刚自防水体系为符合《防水通规》第10.3条规定的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,须由专家评审,并在下级标准中进行专项规定。

笔者认为,首先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并非创新,该材料在国外的发展已经超过50年,国内也有10多年的发展历史,国内多个省份都编制了相应的地方标准和图集。近几年还编制了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团体标准和图集,只是还没有纳入国家标准中。现在被认定为创新的理由有两点:是施工粗糙,需再加外柔性防水材料:二是变形缝应刚柔结合。

然而,施工粗糙首先涉及到防水卷材,其次才是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。

与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配套的变形缝构造早已完成研究,正在深化应用实践,相关技术已有大量工程实践成功案例的支持。若有政策支持,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会有迅速的发展。但变形缝的节点构造技术与大面积设置柔性防水层没有直接关系。

其次,需要在下级标准中进行专门规定。目前各方的共识是地方标准、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,国家标准是最低的;团体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。

但是《防水通规》因挂了一个“强”字,盖了帽儿,下级标准再高不合理。其余下级标准没有“补充”的必要。

我们应当关注两个现象:一是大力推进的许多工作,是要求所有规范、图集向《防水通规》高度去统一,不问对错,若用“剿灭”二字,似也不过分;二是若按《防水通规》设计,质量问题由通规(国家)承担责任,按地方标准设计,质量问题由地标(个人)承担责任。但是实际上,这种后果均不成立,承担责任不是一句空话,如果落实到钱,规范能赔钱吗?国家能赔钱吗?《防水通规》规定过于具体,设计院学《防水通规》时,可能会放弃要旨和原理,必须死扣字眼,这样就有违初衷了。

因此《防水通规》的争论已然不是技术问题,纠缠字面含义更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。

《防水通规》中421的第2款,笔者曾建议做以下表述:“叠合式结构的侧墙及其他无法外设防水层的部位,应全部或局部采用内掺自修复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”,并与本体可作柔性外防的部分进行有效搭接(扩大自防水混凝土与防水混凝土的搭接面积),形成连续防水。对明显无法作外设柔性防水层的工程《防水通规》采取不理睬政策,迫使一些实际工程自己想办法,办法之一就是绕行。

笔者遇到的几个典型实践,其地下室全部或局部采用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体系,绿色低碳,效果良好,正待进一步跟踪观察,总结评估。

 (作者单位: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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